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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级业务回避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评级业务的“独立、客观、公正”,建设良好的评级文化,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回避  

 第二条    公司与受评对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不得受托开展评级业务:  
(一)公司与受评机构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控制;  
(二)同一股东持有公司、受评机构股份均达到5%以上;  
(三)受评机构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四)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受评级机构股份;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任何方式在受评机构兼职;  
(六)公司为受评机构提供融资或担保;  
(七)监管部门基于保护投资者、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公司各业务拓展机构及其项目经理必须确认不存在违反本制度第二条关于关联回避的规定后,方能签订评级业务合同或委托书。

第三章 分析师回避

第四条  分析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项目组成员开展评级业务:  
(一)分析师本人、直系亲属持有受评机构的股份达到5%以上,或者是受评机构的实际控制人;   
(二)分析师本人、直系亲属担任受评机构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分析师本人、直系亲属担任受评机构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等服务机构的负责人或者项目签字人;  
(四)分析师本人、直系亲属与受评机构发生累计超过100万元的交易;  
(五)分析师本人以任何方式在受评级机构兼职;  
(六)分析师本人受过重大刑事处罚或者与信用评级业务有关的行政处罚;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足以影响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分析师若不存在本制度规定的任一情形,应及时向评级部负责人提交“个人声明及承诺函”,正式进入项目组。

第四章评审委员会委员回避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项目评审   委员参与项目级别评定工作:  
(一)评审委员本人、直系亲属持有受评机构的股份达到5%以上,或者是受评级机构的实际控制人;   
(二)评审委员本人、直系亲属担任受评机构的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评审委员本人、直系亲属担任受评机构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等服务机构的负责人或者项目签字人;  
(四)评审委员本人、直系亲属与受评级机构发生累计超过100万元的交易;  
(五)评审委员本人以任何方式在受评级机构兼职;  
(六)评审委员本人受过重大刑事处罚或者与信用评级业务有关的行政处罚;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足以影响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若不存在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任一情形,应及时向评审委员会主任提交“个人声明及承诺 函”,正式成为评级项目评审委员参与项目级别评定工作。
                           
第五章附 则  
 
  第八条  本制度自二零二0年九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