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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云浮市政府采购活动中使用企业信用报告的通知
颁布机构:云浮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
颁布文号:云财采(2014)11号 颁布日期:2014-08-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部署,省委、省政府着力建设“信用广东”的战略部署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信用云浮的意见》([2014]8号)的要求,为推进我市政府采购领域诚信建设,现就有关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使用企业信用报告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企业信用报告,是指依法依规设立从事信用征信的评价机构,通过对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而形成的上一年度企业信用状况的评估、评级或者报告等。
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使用信用报告。各级采购人、政府采购中心、社会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应明确,采购金额达到150万元或以上,而且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采购项目,供应商除提供规定的材料外,需另行提供信用报告,作为评判其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资质条件的参考依据之一。
三、信用报告以供应商提供的地级以上市的信用评价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原件为准。供应商在获得信用报告后,需将信用报告的复印件装订进投标文书正本、副本中(原件备查)。
四、各级采购人、政府采购中心、社会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的商务分值比重或权重中,企业信用等级(按国家标准分三等九级制)情况要加以体现,具体得分原则:对A至AAA等级的投标企业可得2—3分(其中A等级得2分,AA等级得2.5分,AAA等级得3分);对B至BBB等级的投标企业可得0.5—1.5分(其中B等级得0.5分,BB等级得1分,BBB等级得1.5分);对C至CCC等级的投标企业和在投标时未提供其信用等级报告的不予得分。
五、供应商使用信用报告在本年度内有效。参加下一年度招投标需重新提供企业信用报告。
六、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原则,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将此项工作纳入对采购人的监督检查、对采购代理机构的年度考核之中,并进行量化考核。
七、本通知自2014年 8月1 日起执行。
云浮市财政局
201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