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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

 

【发布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文号】 国办发〔2015〕51号
【发布日期】 2015-06-24

  

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序号

工作任务

负责单位

时间进度

1

加快建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公安部、民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

2015年12月底前出台并实施

2

全面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

工商总局、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税务总局

2015年12月底前实施

3

建立多部门网上项目并联审批平台,实现跨部门、跨层级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统一受理、同步审查、信息共享、透明公开”。

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

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4

推动政府部门整合相关信息,紧密结合企业需求,利用网站和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为企业提供服务。

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

持续实施

5

研究制定在财政资金补助、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的政策措施。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

2015年12月底前出台并实施

6

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改进经济运行监测预测和风险预警,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发展改革委、统计局

持续实施

7

支持银行、证券、信托、融资租赁、担保、保险等专业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商会运用大数据为企业提供服务。

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民政部

持续实施

8

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汇总整合和关联分析有关数据,构建大数据监管模型,提升政府科学决策和风险预判能力。

各市场监管部门

2015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9

在办理行政许可等环节全面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信用承诺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各行业主管部门

2015年广泛开展试点,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10

加快建设地方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通过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互联共享。

各省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2016年12月底前完成